成都市著名旅游景点
| 修订放宽人数规定(新增) |
| 修正发布中国公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新闻资料(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内政部与交通部会衔发布修正「中国公民来台从事观光 活动许可办法」部分条文。内政部并公告自明(十)日施行。修正重点如下: 一、 中国公民申请来台观光资格: (一)赴国外留学、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国外配偶或直系血亲。 (二)赴香港、澳门留学、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香港、澳门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 (三)在大陆地区有固定正当职业、学生或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之存款,并备有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出具之证明等情形之一,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 二、 申请程序: (一)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先送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政府授权机构审查后,寄台湾地区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中国公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并向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旅行社组团代为申请许可。 (二)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径寄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 (三)每团人数由最低十人,降为七人以上,不足七人之团体不得送件。启程来台观光每团人数,仍维持五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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